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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再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付建国与厦门市杏林邦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建国,厦门市杏林邦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何晓彬,肖是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再终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建国,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奇斌,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杏林邦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燕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养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何晓彬,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肖是炜,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付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杏林邦哲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晓彬、肖是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厦民终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闽民申字第2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付建国于2015年4月7日以其经过慎重考虑,愿按原生效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建国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付建国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3)厦民终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琦代理审判员 庄 磊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