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炳贵申请执行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炳贵,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吕炳贵,男。被执行人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吕炳贵申请执行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吕炳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吕炳贵执行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