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薛开喜与被告王伟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喜,王伟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薛开喜,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照王庄镇河马崖村人。委托代理人:臧华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健,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玩地震三甲湾村82号。现住莱阳市芦山市场1号楼3单元101室。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89-1号。负责人:庄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开喜与被告王伟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开喜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开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