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催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爱玛南方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催字第174号申请人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九奔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XX香,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爱玛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其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30005224841472,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万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一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爱玛南方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新山河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建忠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