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与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池行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奇星路。上诉人广州大运摩托车有限公司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东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对相对应的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责任的分担还依赖于法律的规定,且在其它诉讼中也只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当然的被采纳。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善慧审判员 朱晓琳审判员 田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