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委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无锡艾力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艾力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委执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艾力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东风村,机构代码:67703986-3。法定代表人:沈亚平。被执行人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75322307-3。法定代表人:杨俊亮。无锡艾力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惠阳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嘉能公司结欠艾力科公司货款635135元,二、付款期限: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2月底前支付10万元、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135135元。三、如嘉能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嘉能公司应当赔偿艾力科公司违约金3万元,且艾力科公司有权就635135元的未履行部分及3万元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四、艾力科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50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095元由嘉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艾力科公司预交,嘉能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迳付艾力科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的六处房产及编号为盱土国用(2005)第0747号、盱土国用(2006)第0969号土地,已被我院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的六处房产及编号为盱土国用(2005)第0747号、盱土国用(2006)第0969号土地,已被我院查封,待处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阳商初字第0037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