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金刚魏某某与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刚魏某某,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36号原告魏金刚魏某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法定代表人吴应威,局长。原告魏金刚魏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刚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