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异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阎杰与陈宗海、石作红、淄博巨豪家具有限公司、淄博鼎树家具有限公司、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杰,陈宗海,石作红,淄博巨豪家具有限公司,淄博鼎树家具有限公司,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异字第4-1号案外人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怀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阎杰,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陈宗海,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XXX看守所。被执行人石作红,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具体居住地不详。被执行人淄博巨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石作红,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鼎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董克江,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焦新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杰与被执行人陈宗海、石作红、淄博巨豪家具有限公司、淄博鼎树家具有限公司、淄博宙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洪磊审 判 员 马永建代理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