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北路南峰商务大厦,机构代码:15362608-X。法定代表人:周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明光路435号107室,机构代码:74089951-7。法定代表人:鲍志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28号,机构代码:74237502-0。法定代表人: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又因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多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