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振国、赵宗点与吴战峰、吴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赵宗点,吴战峰,吴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赵振国,男。原告赵宗点,男。被告吴战峰,男。被告吴妞,女。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国、赵宗点诉被告吴战峰、吴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国、赵宗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国、赵宗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国、赵宗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振国、赵宗点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慧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