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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立云与周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云,周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立云。被告周科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云与被告周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科庆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十一道中兴名都65幢1103室房产一处(价值30万元)及挂靠在扬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的船号为永泰168的单放船一艘(价值42万元)。原告已经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周科庆位于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十一道中兴名都65幢1103室房产一处及挂靠在扬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的船号为永泰168的单放船一艘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