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明尧与乔兴前、安徽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尧,乔兴前,安徽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王明尧,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乔兴前,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安徽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明尧与被申请人乔兴前、安徽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XX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乔兴前驾驶的登记在安徽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坐落在吴家嘴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