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刘丹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刘丹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丹旸。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丹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