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锐与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周锐,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新安,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龙男。关于周锐申请执行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168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周锐32000元、诉讼费1304元、公告费710元、保全费300元、本案执行费414元,以上共计3472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安、郑州淮河灯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2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