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为兵与尚加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为兵,尚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韩为兵。被执行人尚加柱。原告韩为兵诉被告尚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尚加柱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韩为兵5万元。逾期后,被告尚加柱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韩为兵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为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韩为兵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为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韩为兵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苏萍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