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慕作祥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12号慕作祥:你因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03)栖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和(2011)栖刑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且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持械伤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考虑到你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你从轻处罚并无不妥;你在申诉中提到执法人员变相逼迫你认罪,但你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事实,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