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延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延伟,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漯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临颍县邮电路**号。法定代理人:赵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伟华,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延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田新亚代理审判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