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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正与潘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潘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0595号原告:吴正。被告:潘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与被告潘华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华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撤回对被告潘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