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正与潘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潘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0595号原告:吴正。被告:潘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与被告潘华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华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撤回对被告潘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