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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娟与马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定斌,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杜宇,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春节,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4日在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9日婚生一女,取名马某黎。原告与被告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加之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一心想生育男孩,对原告和女儿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马某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在一起就从来没有想到过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4日,双方自愿到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9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马某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已生育一女。虽然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矛盾,但只要双方多加强感情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