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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淑丽与陶心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17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菁莆,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