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海燕依与胡沂臣、夏燕春、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胡沂臣,夏燕春,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65-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被执行人胡沂臣,现羁押于常州监狱薛埠监区。被执行人夏燕春,现羁押于南通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沂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沂臣、夏燕春、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该案被执行人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位于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东台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了便于协调矛盾,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海燕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沂臣、夏燕春、江苏海兴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指定给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葛存珍执行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