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兰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肖某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