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路430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206-2。法定代表人肖世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临52号。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金风镇。本院在审理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8.00元,减半收取18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