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盘娣与何八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盘娣,何八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潘盘娣。委托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八来。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盘娣与被告何八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盘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盘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盘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