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伍XX与樊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XX,樊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伍 X X 与 被 告 樊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伍XX,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华亭县。被告樊X,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上关乡陈家河村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与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XX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