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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伍XX与樊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XX,樊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伍 X X 与 被 告 樊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伍XX,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人,农民,住华亭县。被告樊X,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上关乡陈家河村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与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XX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