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龙兴无与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无,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龙兴无,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湘风大厦19-2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吴学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无诉被告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4年5月28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原告龙兴无出具潭劳人仲不字(2014)第2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龙兴无已于2009年12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龙兴无已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被告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原告龙兴无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龙兴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兴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