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与单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东方锦绣北城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陈刚,天圣物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领进、郭君(特别授权),大丰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志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圣物业公司诉被告单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圣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圣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圣���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圣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