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堪金、刘锡垒、刘冬玲、刘锡蜀、刘锡多与杨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堪金,刘锡磊,刘冬玲,刘锡蜀,刘锡多,杨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堪金,男。申请执行人刘锡磊,男。申请执行人刘冬玲,女。申请执行人刘锡蜀,女。申请执行人刘锡多,男。被执行人杨代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代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蒋传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云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