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标与何爱林、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标,何爱林,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85-1号申请执行人吴标,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爱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爱林、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