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诉被告刘从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刘从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上场。负责人邓有余,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主任。被告刘从淑。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诉被告刘从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从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撤回对被告刘从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