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翟小刚与王志刚、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小刚,王志刚,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翟小刚,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许丽,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刚、许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刚、许丽于2014年12月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志刚、许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刚、许丽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