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宏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兰香、孙光林等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兰香,孙光林,孙光辉,孙光华,孙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宏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孙兰香,女。申请人:孙光林,男。申请人,孙光辉,女。申请人:孙光华,女。申请人:孙光健,女。2014年3月12日,申请人孙兰香、孙光林、孙光辉、孙光华、孙光健向本院递交请求宣告孙永春死亡的书面申请称,孙永春于2009年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并向宏伟公安分局长征路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4年之久,请求依法宣告孙永春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孙永春,男,1940年11月30��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原住辽宁身辽阳市宏伟区长征路社区05-1-8号。2009年12月,被申请人孙永春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未归。经家人多次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4条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孙永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孙永春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报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永春自2009年12月出走后至申请人孙兰香、孙光林、孙光辉、孙光华、孙光健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4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孙永春仍下落不明。孙兰香、孙光林、孙光辉、孙光华、孙光健申请宣告孙永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永春死亡。公告费600.00元(申请人孙光健预交),由申请人孙光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延庆审判员 吴 忧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