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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与朱严贵、朱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朱严贵,朱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26--2号原告:江习周,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江中良,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江中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朱严贵,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兵,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甘树先与朱严贵、朱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甘树先于2015年4月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本院通知甘树先的继承人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现三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江习周、江中良、江中伟负担。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