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民一民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才某甲、才某乙、才某丙、才某丁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甲,才某乙,才某丙,才某丁,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南民一民初字14号原告才某甲,女,195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才某乙,女,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才某丙,女,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才某丁,男,193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甲、才某乙、才某丙、与被告才某丁、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甲、才某乙、才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