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青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钟青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办事处社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6406818-7。法定代表人陈世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松鹏、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青霞,女,1975年1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太平洋花园隆泰阁49号店,组织机构代码58534638-0。代表人卢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梅清、吴少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青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晋江市恒信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翠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雅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