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5号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36-2号717室。法定代表人王学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涛,职员。被告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口路31号乙。法定代表人栾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飞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戚峰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