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苗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