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阮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武汉盛腾龙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阮某在本辖区鑫祥商砼搅拌站石料场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开动轮式装载机,导致站在此轮式装载机前轮挡泥板上打黄油的被害人宋某掉落后被碾轧。被害人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及双下肢等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阮某被抓获。案发后,武汉盛腾龙商贸���限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0元,被告人阮某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书、特种作业操作证、鑫祥公司铲车驾驶员岗位制度、铲车驾驶员岗位制度及操作规程、铲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同型轮式装载机操作维护说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及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积极���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