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邱某乙,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刘某。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被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被告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邱某乙、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