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邱某乙,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刘某。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被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被告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某甲、邱某乙、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科技有限公司、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