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胡东伍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77-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伍,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77-1号原告:胡东伍,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锋,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波,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伍与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伍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吴波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东伍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胡东伍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亳州路支行,账号:62×××6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