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传玉与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玉,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3-1号原告:陈传玉,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中亮,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胡中礼,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陈瑞田,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陈传玉诉被告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中亮、胡中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