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传玉与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玉,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3-1号原告:陈传玉,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中亮,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胡中礼,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陈瑞田,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陈传玉诉被告胡中亮、胡中礼、陈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中亮、胡中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