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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劳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英与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劳初字第7号原告李英,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后马路交叉口东派出所后煤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