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显东与宋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东,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显东。被执行人宋贺。申请执行人王显东与被执行人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5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910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羁押于监狱,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9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