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赵卿与金仁忠、程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赵卿,金仁忠,程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143号申请执行人吴赵卿。被执行人金仁忠。被执行人程瑶芳。原告吴赵卿与被告金仁忠、程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赵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金仁忠、程瑶卿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60万元及利息。现因两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1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