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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汤先理、汤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支公司、何茂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理,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支公司,何茂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汤先理(反诉被告),男,汉族,现住鄯善县。原告汤某,女,汉族,现住新疆鄯善县。法定监护人汤先理,男,汉族,系汤某父亲。共同委托代理人费国华,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姚雪菲,系公司员工。被告何茂源(反诉原告),男,汉族,现住新疆鄯善县。委托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先理、汤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支公司、何茂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反诉原告何茂源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汤先理、汤某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何茂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37元,由反诉原告何茂源承担。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