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春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东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春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章云鹏,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春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江卫东,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17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春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