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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王永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王永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永生。被告王永明,成年。原告王永生与被告王永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对被告王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