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王永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王永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永生。被告王永明,成年。原告王永生与被告王永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对被告王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