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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梅俊与李光球、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俊,李光球,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梅俊。被告李光球。被告郑霞。原告梅俊与被告李光球、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梅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