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正明与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明,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郭正明,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开权,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西路。法定代表人郭修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明与被告重庆文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后收取1119元,由原告郭正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蒋文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