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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良忠与王建民、颜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忠,王建民,颜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陈良忠,男,汉族。被告王建民,男,汉族。被告颜红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忠诉被告王建民、颜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建民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泽华 来源: